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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行为”如何在房地产经济中定位(POSITION)
重庆房源网 发表时间:2006-1-17 12:48:53 文章来自:保利(重庆)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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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在“双稳健”等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和措施的作用下,市场预期稳定,整体经济延续了去年以来平稳较快增长的运行态势。统计数据显示,上半年国内生产总值67422亿元,同比增长9.5%,同比增长率已经连续7个季度在9%以上,我国经济继续在快速增长的区间运行,经济增长的内在动力仍然较强。


伴随着政府宏观调控措施频频出台,虽然房屋销售价格涨幅有所回落,但是环比价格仍在上涨,宏观调控没能调低高房价的深层原因仍需探究。


地产持续升温、房价普遍上涨与政府宏观调控持续“打压”似乎在唱对台戏、政策趋势与市场走向背道而驰。抛出这种政策与即得利益群体之间的制度博弈、以及市场与政府政策矛盾不谈,本文旨在从经济学一般学理和机制层面来探讨市场运行规律及政府行为机制,并简要分析“政府行为”作为一种“公共职能”市场经济(具体在房地产经济)中的定位。与大方之士探讨、商榷。


一、对“政府行为”概念的界定
1、       从经济学发展史看“政府行为”
经济学作为一门科学,在其长期的学术发展和市场实证演进中,无论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经济学流派争议一直不断,但是还是基本形成了这样一系列共识:稀缺、竞争、开放、分工、优化、制衡等市场机制和原理。
从经济学思想史发展轨迹来看,从亚当斯密、李嘉图的古典经济学体系的建立,从萨伊、马尔萨斯、穆勒到马歇尔“边际革命”,再到萨缪尔森,新古典经济学渐发展为主流,“自由主义”的微观经济学发展达到巅峰。但是,自从上个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经济大萧条以来(Great Depression),资本主义经济几乎遭到灭顶之灾,而完全竞争、市场自由主义的经济学说遭到空前的危机,令经济学家费解,令研究经济学史的大师们措手不及。


也正是从此开始,经济学界开始关注市场以外的经济运行机制,在理论上找到解释的依据,并希望将自由资本主义从历史中拯救,“凯恩斯主义”应运而生,并在二战后发展成熟。新古典的“完全竞争、完全就业理论”、“萨伊定律(不存在长期生产剩余)”等假定几乎被彻底否定,经济学主流思想“自由主义”逐渐渗入“国家调控干预”的“基因”,对国家干预经济的目标和工具研究日益盛行,“政府行为”名正言顺,宏观经济学建立基本假设、研究方法和模型之雏形。


2、       从市场机制演进看“政府行为”
引入一个概念:“外部性”。经济学研究者都知道,市场配置资源有效性的一个假定是“经济主体承担自身行为带来的所有成本,并享有其创造的所有收益”。当这一条件不能满足时,即产生外部性问题(产权经济学范畴)。具体而言,外部性(Externalities)即个人或企业不必完全承担其决策成本或不能充分享有其决策成效(Benefit),即成本或收益不能完全内生化的情形。
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的决策是基于私人成本和私人利益的比较。“当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不相一致,或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不相一致时,对于企业或个人是最优的决策不一定是社会的最优决策”。因而,存在外部性效应时,完全竞争不能达到有效率的资源配置(造纸厂及污染问题是很有说服力的例子):在存在外部性时,市场竞争机制结果导致发生市场缺乏效率的市场失灵问题。同时,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公共物品(Public Goods)(例如基建、国防)通常也不能采用通常市场机制获得有效配置,需要政府公共部门提供。
以上两点从市场运行机制的非完备性基本上为“政府行为”由市场主体提升到与“市场机制”并驾齐驱的位置,甚至为其干预市场提供了理论的说辞。在具体的真实经济世界里,环境污染,持续失业,地区差距,弱势群体,利益政治、通货膨胀、国际金融、社会保障等问题,“政府行为”的痕迹无处不在,也在实证其在经济体系乃至社会系统演进中不可或缺的作用和定位。


3、       从产权经济理论看“政府行为”
解释经济萧条的说法无外乎“生产与消费的矛盾”、“供给与需求的矛盾”(与前者并非等同)、“金融信贷危机”、“公共部门僭越或无为”(这里公共部门不能简单等同于政府行为)等等,大萧条后有关市场与政府之争分歧颇多,但也可谓成果累累。“亲政府”观点以加尔布雷斯为集大成者,在“市场效率和缺陷衍生了公共部门”的大方向上达成共识,尤以动态(熊彼特)效率与公平分配理论、科斯定理以产权理论“下药”外部性问题为里程碑式的经典学说。
用产权经济学的核心理论来解决“政府公共部门”如何在遵循市场运行规律的前提下,发挥其公共部门的职能的问题,比较具有一般说服力。简而言之,“产权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前提”,即:在界定相关市场主体的产权(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剩余索取权等)的前提下,市场交易各方以价格杠杆“各取所需”;而产权界定的方式有些是市场机制必须以高昂代价完成或甚至无法完成的,就不如“政府行为”介入,建立“准入门槛”或“游戏规则”,维护市场运作秩序,才能达到“帕雷托改进”的状态,使得“交易成本”趋向最小化。


二、房地产经济的市场机制特征
       前文从一般经济学原理和市场内生机制方面,试图从根本上对“政府行为”进行一次“原生性”认知;但是经济学理论要经得起真实世界的考证和检验,逻辑上“自恰”并体证其现实“生命力”。因此,最终要“回到现实中来”,用经济学理来理解、解释现实经济现象。
       房地产经济作为国民经济最重要的支柱之一,更是关乎国计民生的产业,其具备“与生俱来”的特性:一、从供给需求而言,作为一种不动产的消费或投资,其既不同于一般日常消费品(如衣食方面),也不同于“流动性”大宗商品(如汽车)。其产品属性、消费行为更为复杂;二、从行业或产业系统来看,房地产业合作链条以及运作环节具有很高的复杂性,且市场周期跨度较长;三、从区域发展来看,正是因为地产的“不动性”(尤其是中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房地产经济的区域差异性和市场分割特征显著;四、从市场特性来看,房地产市场可进入门槛较高,市场信息高度不对称,接近半自然垄断性质;五、从历史发展观看(西方发达工业化国家及中国香港地区等),房地产市场一般会经过半完全竞争半垄断阶段——多寡头竞争——寡头(有限几家)垄断竞争几个阶段。
因此,房地产经济的特殊市场性质和运作机制,“先天性”地决定了“政府行为”在市场需要改进或升级经营模式来提高运作效率和稳定性的时候,在弥补信息不对称的市场传导机制之不足的时候,在有效规避市场上不规范竞争,甚至非法的经营行为的时候,“该出手时就出手”,这对于企业和消费者而言,对于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系统而言,都是“互赢互利”的! 


三、“政府行为”在地产市场定位的规范议涵
       房地产经济的“先天性”特性为“政府行为”的介入开辟“堂而皇之”的通路,但是,并不意味着政府的宏观调控可以“肆无忌惮”,其“核心职责”是建立游戏规则,维护市场正常的运作秩序,在市场内生系统无法解决自身问题的时候,“适度、规范、客观”地发挥政府公共部门职能的作用。
       尽管2004年~2005年第一季度的实证数据与“政府意愿”难以顺轨,也姑且不论这些政策是否是“次优方案”(目前也无法看到其作用于房地产经济的真实影响力和博弈效应),但是有一点是勿庸置疑的:当政府不是作为市场主体之一出现,而是站在与市场“对等”的定位出来说话时,宏观调控政策一方面要遵循市场运行的规律和内在机制,一方面要从实际出发,即从房地产市场的本身的特征出发(尤其是区域差异性);并且与不同时期、不同区域的政策系统相衔接,形成整合、适实和完备的科学决策机制。
 
因此,宏观调控政策的出台应该满足“①遵循市场内生机制、供求规律;②客观把握地产市场总量与结构情势;③兼顾区域差异、地产市场类别差异”等条件。“政府行为”的主导方向应该从经济杠杆(利率、汇率等金融工具)的维度,从市场反应链条进行发力,进行综合治理。对于动用较具有“政治倾向”或直接行政行为的手段要非常谨慎,避免违背市场运行规律,避免导致经济系统的非科学波动因素,避免对国民经济造成“大起大落”的不稳定发展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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